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中运博”) 学术管理,推动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学术机构对科研工作 的引领和促进作用,根据国家相关规定,结合我馆实际,成立中运博 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学委会”),学委会是本馆学术工作决策和 管理的咨询机构,协助本馆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为本馆重要业务工作提供指导,为学术科研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。学委会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秉持严谨规范的学术态度,倡导学术自由、鼓励学术创新,以维护博物馆学术声誉,提高博物馆学术影响力为己任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二条 对博物馆高质量发展方向、中长期科研规划进行指导和评议, 审议与博物馆科研学术相关的工作。
第三条 审议博物馆拟开展重要业务工作,审核由博物馆委托的科研课题申报、成果评审和评奖等。审定馆内科研课题的立项,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,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。审议本馆重要学术报告、专著、论文集的编纂与出版;对涉及科研、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、论证和咨询。
第四条 学委会委员提供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的咨询和指导,秘书处
组织具体实施。
第五条 组织开展传帮带人才培养工作,助推博物馆年轻人专业技能、学术水平提升。
第六条 开展馆内职工职称聘任审议工作。
第三章 学委会组成
第七条 学委会设首席学术专家 1 名、委员 8 名,对学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。
第八条 学委员委员聘期为五年。委员由在文化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、有卓越贡献的专家担任。
第九条 学委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,处理学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十条 首席学术专家主持学委会的全面工作,委员完成首席学术专家委托的相关工作。
第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
就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;就学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;组织落实有关单项学术项目或学术活动;完成学术委员会首席学术专家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二条 换届工作由学委会秘书处负责筹备。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,可以增补委员,新任委员应由两名以上现任委员提名,提交学委会审定批准。
第四章 学委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
第十三条 权利
一、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。 对博物馆学术工作有评议、审核权。
二、对博物馆学术资料、藏品信息等有调阅权。
三、对学委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第十四条 义务
一、学委会委员应恪尽职守,公平、公正地履行职责,模范遵守学术规范,严格遵守国家科研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二、努力推动本馆学术研究,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。
三、向馆方推荐优秀人才。
四、对学委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。
五、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学委会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十五条 学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再担任委员:
一、因健康、工作(职务)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;
二、本人没有意愿再担任委员;
三、因其他原因不便继续担任委员工作的;
以上情况之一,需由委员本人向学委会提交辞去委员职务申请,获学委会审议批准,完成辞去委员流程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学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。
第十七条 商讨、评议、决定有关学委会的各项工作。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。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投票数占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十八条 学委会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秘书处会议,组织、指导馆内日常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。学委会首席专家缺席时,可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十九条 学术问题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原则。如遇重大学术分歧,原则上由首席专家联系各委员征求意见,进行协调。
第二十条 学委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,该委员在学委会讨论和审议时须回避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由学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
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。